(2017)川0105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龙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龙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龙永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龙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0930.63元,执行费为4263.96元。因被执行人龙永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永芳的银行存款295194.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