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56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工行陕西延安分行志丹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