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齐春光、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春光,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齐春光,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李默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齐春光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6]第73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16×××01C910000081账户银行存款95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