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卫东与薛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卫东,薛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卫东,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松,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南京荣鼎会娱乐公司内勤,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史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薛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卫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