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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兆鹤、张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227号原告: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林清琴,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庆筌,该公司经理。被告:俞兆鹤,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忠雄,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兆鹤、张忠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富蕴县永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甲华审 判 员  罗家均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京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