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966王建君与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君,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966号原告:王建君,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云龙区。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住所地本市解放南路延长段28号。负责人:谢吉人,总经理。原告王建君与被告无锡爱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州解放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建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君负担。审判员 车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