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二田、唐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二田,唐志军,吕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田,男。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军,男,住新郑市。原审被告吕俊丽,女,住新郑市。原告唐志军诉被告刘二田、吕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志军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刘二田、吕俊丽返还唐志军借款38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018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刘二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唐志军借款3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时止)。二、吕俊丽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85000元及相应利息与刘二田共同返还。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刘二田、吕俊丽负担。刘二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经于2017年4月7日通知刘二田于2017年4月14日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7075元。届时,刘二田未交纳该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刘二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二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