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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大旺角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大旺角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大旺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益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市大旺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角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旺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平、被上诉人飞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借款后续偿还情况等基本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界市大旺角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钟以祥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洁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