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1、王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1,王长远,王2,陈素珍,侯宗兴,侯开珍,程小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男,200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远,男,200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200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审被告:陈素珍,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审被告:侯宗兴,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审被告:侯开珍,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审被告:程小琴,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1、王长远、王2及原审被告陈素珍、侯宗兴、侯开珍、程小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