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一色镇彦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镇彦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9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仲良,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仲良诉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0110民初59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查封担保人蔡德凤、石莹、耿宏鸣、耿逸凡名下的上海市广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6年11月29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解除对担保人蔡德凤、石莹、耿宏鸣、耿逸凡名下的上海市广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并查封石志新名下的上海市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告王仲良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查封,并解除对石志新名下的上海市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仲良人民币2,305,000元;原告王仲良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申请人王仲良称其与被申请人一色镇彦就判决内容已自行协商解决,要求解除对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查封,并解除对石志新名下的上海市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一色镇彦(外文名:ISSHIKISHIZUHIKO)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二、解除对石志新名下的上海市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金 玮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