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666号原告赖某,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刘某,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原告赖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丰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