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平会与杨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会,杨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996号原告:安平会,男,1973年12月12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被告:杨秀德,男,1979年1月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原告安平会诉被告杨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平会、被告杨秀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平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好友关系,2015年1月20日,被告找到原告说被告要在老家建房子,资金不足,想找原告借款90000元,但原告只有88000元,后原告同意借款88000元给被告用于建房,被告承诺13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安平会人民币捌万捌仟元(¥88000.00)整,定于2016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2016年2月1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工资被法院克扣为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明确具体,依法应予保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提起诉讼。被告杨秀德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手里没有多余的钱,希望能够分期偿还该笔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秀德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安平会借款8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安平会人民币捌万捌仟元(¥:88000)元整,定于2016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安平会向被告支付了88000元现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杨秀德未向原告安平会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安平会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条在案予以佐证,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平会与被告杨秀德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该合同的成立主体适格,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告安平会已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杨秀德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安平会要求被告杨秀德偿还88000元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秀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平会借款8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杨秀德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安平会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