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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亮,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逋前住淮阳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2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亮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11时许,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郭庄村村民付某2在自家门口附近与邻居朱某真、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丁亮(朱某真的儿子、胡某的丈夫)得知后,持砖头跑至付某2处,用脚踹付某2腰部,致付玉琴倒在地上、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2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朱某真、付某1证言,被害人付某2陈述,被告人丁亮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芳审 判 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