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茂源纸品厂与深圳市得容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茂源纸品厂,深圳市得容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7384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茂源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区xx村,组织机构代码L2xxxxx7-X。 经营者潘慰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陈思荣,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得容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社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8。 法定代表人范振村。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茂源纸品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 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