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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淳有贤与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有贤,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91行初27号原告淳有贤,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县。被告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庙咀西路。第三人淳伟,成年人(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淳有贤诉被告宁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及第三人淳伟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淳有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淳有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有贤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