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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张怀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张怀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32号原告郑海军,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路西安阳市中原实业公司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1786204A。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怀印,又名张彬,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张怀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本案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安阳县洪河屯乡,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 兴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