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香港配餐有限公司、香港配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的清算组拖延清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香港配餐有限公司,香港配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的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清申1号申请人:香港配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油麻地砵兰街10-16号宜发大厦3楼B座。法定代表人:吴遵伟,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青,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清算组组长。申请人香港配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的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成立,股东为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香港配餐有限公司、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29日,因经营期限届满,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经营,对公司进行清算。此后,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但因清算组成员意见分歧,清算工作未完成。本院认为: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是因清算组成员意见分歧,清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该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近三年时间不能有效工作、完成清算,可能导致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香港配餐有限公司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香港配餐有限公司对武汉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