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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庆连、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连,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许庆连。被执行人:刘勇。本院在执行许庆连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号为赣C×××××的灰色斯柯达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为赣C×××××的灰色斯柯达牌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