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庆连、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连,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许庆连。被执行人:刘勇。本院在执行许庆连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号为赣C×××××的灰色斯柯达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为赣C×××××的灰色斯柯达牌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