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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正丰电机有限公司、李伟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正丰电机有限公司,李伟忠,于海平,上海信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可庆,苏惠平,刘凤,福安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林长华,罗娇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091号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程,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正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雁塔中新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8626-1。法定代表人李伟忠,董事长。被告李伟忠,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于海平,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上海信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芦泾路228号807室,组织机构代码74955820-9。法定代表人刘可庆,董事长。被告刘可庆,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苏惠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凤,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批发市场S3幢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3982-5。法定代表人:林长华,董事长。被告林长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罗娇凤,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正丰电机有限公司、李伟忠、于海平、上海信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可庆、苏惠平、刘凤、福安市华鑫商贸有限公司、林长华、罗娇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缪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国平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