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099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9号2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77738W。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超,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宝华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96416913。法定代表人:荆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平,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