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建兵、王玉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兵,王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兵,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苹,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建兵、王玉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胡建兵、王玉苹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建兵、王玉苹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