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水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水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106国道北人民公园东。法定代表人:朱领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水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军,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水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口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