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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吴懿红与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懿红,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655号原告:吴懿红,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伟,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升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懿红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懿红以其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懿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50元,由原告吴懿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申 静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