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丹、施璐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丹,施璐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丹,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璐赛,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何丹因与被上诉人施璐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何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边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