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载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41号罪犯张载平,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文盲,原住安徽省金寨县。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4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5月13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向被告人张载平等人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载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载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载平,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载平,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758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载平被判处罚金八千元及退赃未履行。罪犯张载平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处遇等级变动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系累犯,且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载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