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宗英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宗英,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理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宗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内06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宗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宗英以认可原审判决对自己的定罪、量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宗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宗英撤回上诉。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春梅审 判 员 乔四厚代理审判员 康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