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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565号原告: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攸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傅茂祥,该公司财务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威溪乡雪花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国,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