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9106张学成与沈钦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沈钦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106号原告:张学成,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钦涛,男,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张学成与被告沈钦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需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成撤回对被告沈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 建 银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卞 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