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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玉东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34号罪犯马玉东,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徐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93275元,附带民事赔偿406663.5元。马玉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1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马玉东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09年9月2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5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0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马玉东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玉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玉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义务,又系暴力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