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胡著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胡著杭,马玲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林坑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广,厂长。被执行人:胡著杭,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330722197011244057被执行人:马玲黎,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330722197211150020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依据生效的(2003)永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著杭、马玲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胡著杭、马玲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申请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对胡著杭、马玲黎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