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山县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恒升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鲁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5272687。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被执行人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鲁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49969。法定代表人邬望云。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车辆,查封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浙H×××××车辆。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