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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汪翠玉与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玉,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69号原告:汪翠玉,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鹏,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身份证上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淮新村36栋604室)。委托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汪翠玉与被告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汪翠玉负担。审判员  薛贵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