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蹇菊梅与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李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蹇菊梅,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李占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字第222号原告:蹇菊梅,女,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陈敏,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杨全洪,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占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蹇菊梅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李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委托代理人杨全洪,被告李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蹇菊梅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627.19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护理费14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伙食补助费111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1110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5550元;6、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2000元;7、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告在朋友的介绍下,到被告李占军承包的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校装修干小工,当时口头承诺一天支付150元工资,2015年7月25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学校二楼右侧第三个门口脚手架上铲墙皮时不慎采空刷了下来,当时被告李占军将原告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被告李占军支付完住院费后就就对原告后续治疗不闻不问,故诉至法院。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答辩称:本案主体有误,我单位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我们向来让正规的企业来施工,学校把工程承包给了正规的单位,原告不是我们单位雇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我方没有关系。被告李占军答辩称:我方已经向原告赔付过经济损失,原告也出示过证明,此事故以后与任何一方无关,因此出于人道我只同意向原告赔付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病历首页、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病历总结各一张,证明原告为李占军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住院七天,出院全休一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交通费票据,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3、录音资料,证明原告受伤,第二被告拖欠赔偿款,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九中学出具:1、中标通知书,证明学校将校内工程承包给了正规单位,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2、借款单及证明,证明施工单位向第二被告就此事拨款10000元,原告出具证明表明此事与任何人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李占军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3450元,原告承诺此事以后与任何一方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原告蹇菊梅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内容为:我本人蹇菊梅在二十九中学校干活期间受伤,与施工方协商医药费、工资现已收到3450元,全部结清,此事以后与任何一方无关。证明由原告蹇菊梅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蹇菊梅自愿出具证明表示收到经济补偿,此事与任何一方无关,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因此本院对原告蹇菊梅就另行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97.1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占军同意自愿向原告支付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占军向原告蹇菊梅赔付500元;二、驳回原告蹇菊梅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2.43元,减半收取91.22元由原告蹇菊梅自行承担,退还原告蹇菊梅91.21元。以上给付款项500元,被告李占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军;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依 旦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姑丽尼尕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