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袭亚林与何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袭亚林,何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337号原告:袭亚林,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银龙,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原告袭亚林与被告何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袭亚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银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袭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银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000.00元,本息合计36,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7日,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每年2,000.00元。2017年2月,因我急用此款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不偿还我借款,故诉至法院。何银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7日,何银龙向袭亚林借款20,000.00元,并向袭亚林出具了一张欠据,该欠据表明:“欠据,2009年1月17日在袭亚林手中借2万,利息2千元整,借款人:何银龙”,何银龙与袭亚林的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截至本次庭审辩论终结时,何银龙未偿还袭亚林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何银龙向袭亚林借款,并向袭亚林出具了欠据一张,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成立。何银龙未向袭亚林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袭亚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袭亚林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000.00元,本息合计3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何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