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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则用、黄振金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则用,黄振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再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则用,男,193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珠英,北京天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天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金,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李则用因与上诉人黄振金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则用及其委���诉讼代理人黄珠英,被申请人黄振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则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李则用原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黄振金立即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2、由黄振金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再一审判决前后矛盾,在“再审认定的事实”部分确认李则用的厨房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可见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板有开裂现象,在“本院认为”部分又否认李则用的房屋存在渗水、滴水事实,显然是错误的。第一,再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存在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板开裂现象,另一方面又否认存在渗水、滴水、漏水现象,显然前后矛盾。第二,再一审中,李则用提供��一组于2016年6月20日拍摄的照片,通过对比原一审中李则用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李则用房屋楼面渗漏痕迹及霉斑较原一审诉讼时明显扩大,厨房天花板水泥灰多处出现脱落,由此说明在诉讼过程中,李则用的房屋继续遭受渗水、滴水、漏水的侵害。第三,房屋渗水、滴水是即时现象,只出现在黄振金厨房每次下水的当时和过后短暂的时间。再一审法院到李则用处勘查时,黄振金并未用水,故现场勘验时看不到滴水、渗水现象,但从渗漏痕迹可以看出李则用房屋仍然存在渗水、滴水的情况。(二)李则用房屋渗水、滴水、漏水,系因黄振金违法装修造成的,黄振金应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首先,原一审法院通过现场勘验查明,黄振金将位于墙体外的公共排水管、自来水管中间部分用��管引入墙体内,这显然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系违法装修。黄振金为了美观将厨房公共排水管和自来水管隐身到墙体内,变更原有的洗水盆下水口,通过铺设地沟的方式,将洗手盆排水通过地沟引到地漏,再到公共排水管。因黄振金铺设的地沟非常接近公共排水管,当排水时,水受挤压而向排水管周边渗漏。同时地沟本身也向下渗水,常年累月就形成渗水、滴水、漏水的现象。其次,李则用已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房屋“渗漏痕迹及霉斑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结合本案,再一审法院通过审理亦认定需要对李则用房屋“渗漏痕迹及霉斑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现因黄振金拒绝鉴定导致无法查清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板开裂的形成原因。黄振金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李则用房屋渗水、滴水、漏水系因黄振金违法装修造成的,黄振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黄振金应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黄振金辩称,其答辩理由与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致。黄振金上诉请求:1、强烈抗议李则用以伪造、伪装的本案现场玩弄法院、法官,诬告、讹诈黄振金;2、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3、请求判令李则用历时七年对黄振金德恶诉、诬告、讹诈,对黄振金造成身心严重伤害,要求赔偿黄振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由于无法认定现在仍在滴水、渗水,本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李则用从2012年8月破坏了现场,以面目全非的伪造伪装的现场进行蒙骗,法院作出“不予支持”判决是可信可行的。李则用伪造的现场造成的再大的漏水、渗水、滴水,黄振金为什么要承认,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原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判决黄振金赔偿李则用15000元。2011年8月,原一审法官到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任何漏水、滴水、渗水的现象与迹象,原一审法官建议李则用先用水泥漆粉刷厨房天花板,而李则用不予采纳。(三)本案自2011年6月6日开始,至2017年1月前后7年,李则用使用伪造的法律现场,欺骗法官、法院。再一审法院法官无视李则用伪造的法律现场,还口口声声叫喊要对这种伪造的现场进行鉴定。李则用将04单元7家公用公共的穿过李则用304住宅厨房天花板的自来水工程拆除、毁灭,肆意乱敲乱砸已使用20年的自来水管,并把它锯断、毁灭,自来水管与厨房的天花板即304、404两家共用楼板紧相连也因敲砸而震裂、震落水泥,已给李则用304住宅其上的4家厨房供水工程造成严重隐患,随时都有水管爆裂、大漏水的危险。若将来李则用304住宅以上的404、504、604、704四家住宅厨房供水出现任何渗漏、断水的危险都是李则用破坏造成的,4家这方面的任何纠纷都保留向李则用诉讼索赔的权利。李则用摧毁了7家公共公用自来水管,肆意敲砸两家共用厨房天花板楼板,一旦出现楼板下沉、塌陷,李则用必须全责赔偿维修费用。李则用在法律上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决不能再以李则用伪造的现场来审理本案。(三)1996年福建省机械研究院盖了44号楼分给职工,并限时装修入住,还成立装修监督小组,没有违规装修方可入住。黄振金没有任何违规装修顺利入住404单元,没有移动公用自来水管、公用下水管。任何年代都可以看到404单元与上下两套单元的公用自来水管、下水管没有任何移动,住宅内更没有铺设地沟。原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判决。至今,一审法院2次���隔5年派人到现场勘查,都没有发现任何滴水、漏水、渗水的现象与迹象。李则用伪造了现场,破坏了现场,由此若再发现漏水与黄振金没有任何关系,由李则用自负其责。原一审期间,原一审法院通知建筑质量测试公司来鉴定,李则用诬告黄振金404单元移动下水管、自来水管,该公司立即复函改变鉴定意见,要求鉴定04单元之上下7家厨房内下水管、自来水管、地漏位置是否偏离原设计位置以及是否存在地沟,黄振金没有反对也不可能阻止鉴定,但李则用自己不敢让人鉴定却反诬黄振金反对鉴定。(四)本案李则用起诉至今已历经7年,通过诉讼严重侵害黄振金的合法权益,对黄振金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严重伤害,加剧黄振金的高血压、××,要求李则用向黄振金赔偿30000元损失。综上,强烈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追究李则用的刑事责任。李则用辩称,(一)黄振金提出的第一项、第三项上诉请求属于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另案起诉。(二)由于黄振金的行为致使李则用的房屋常年遭受漏水危害,楼面形成霉斑、开裂现象。原审判令黄振金赔偿李则用经济损失15000元,是正确的。首先,黄振金违法装修造成李则用天花板常年渗水、滴水、漏水的事实,已构成侵权;第二,黄振金确认2009年因其更换阀门曾发生过大漏水事件,显然对李则用房屋造成严重的损坏。;第三,根据李则用提供原审证据三《照片》可以看出,李则用天花板的水泥灰已经开始脱落,并出现多处霉斑及漏水痕迹,该痕迹已发黄、发霉。若非遭受常年累月的污水浸透,李则用的房屋不致于此;第四,本案诉讼长达六七年之久,李则用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的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板开裂现象在2011年前就已存在,根本不存在李则用在诉讼过程中伪造现场的说法;第五,在再一审过程中李则用提出鉴定,原一审卷宗中对黄振金做的笔录中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才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无法通过专业的鉴定得出结论,高院也认为渗漏和霉斑形成原因需通过鉴定,李则用也申请鉴定,但黄振金仍然拒绝鉴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黄振金的上诉请求。李则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振金立即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即黄振金将管道恢复原位,并且堵住黄振金厨房铺设的地沟);判令黄振金赔偿李则用损失15000元;由黄振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则用、黄振金同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的高级工程��。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和44座404单元分别是李则用、黄振金购买的单位房改房,1996年装修入住。2009年5月5日,304单元曾因黄振金的404单元更换自来水阀门发生过大漏水。2009年8月起李则用向物业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投诉厨房天花板仍存在渗水、滴水问题,在小区物业及所在社区多次进行调解,黄振金认为漏水不是其原因造成,协调未果。本案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可见原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有开裂现象,现无渗水、滴水迹象。404单元厨房公共排水管道、自来水管与楼面和地面衔接的两头无移位(可见),中间部分用弯管包入墙体,用瓷砖贴面装饰。洗水池排水通过塑料硬管排入地漏。经李则用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厨房楼板和墙体是否有渗漏痕迹及原因、44座404单元相关排水管道及设施时候进行移动或改造进行鉴定。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复函建议其中要求将“44座404单元相关排水管道及设施时候进行移动或改造”鉴定一项更改为鉴定“厨房内公共下水管、自来水管、地漏现状位置与本工程04单元其与楼层的相对位置是否存在较大偏离”,检测条件为04单元各户均应入户进行实测。黄振金对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资质提出质疑,并反对在304单元厨房楼面无渗漏的情况下由鉴定机构入户404单元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未能完成。因304单元厨房楼板现无渗漏的迹象,一审法院在调解中提出李则用先行修复、粉刷厨房天花板,费用暂由黄振金支付,待观察��复后是否继续存在渗漏问题的方案,李则用认为此举会破坏现场,黄振金不堵住地沟并解决管道问题,其不同意修复。黄振金认为李则用应自费修复。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李则用主张从1996年入住至今厨房楼面常年渗漏,但现无证据证明2009年之前常年漏水的事实。李则用、黄振金庭审中确认2009年5月5日因黄振金更换阀门曾发生过大漏水事件。现场勘查现厨房楼面无渗水、滴水现象,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可见的原渗漏痕迹及霉斑,无证据证明与黄振金的装修存在因果关系。因现无确凿证据证明304单元厨房楼面存在继续漏水的事实且与黄振金有直接关系,李则用诉请黄振金立即排除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原告处(即黄振金将管道恢复原位,并且堵住黄振金厨房铺设的地沟),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建议李则用先行修复304单元厨房天花板,李则用未予同意。李则用诉请黄振金赔偿李则用损失15000元,无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则用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由李则用负担。李则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李则用与黄振金系同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于1996年入住同一座楼房,李则用住304单元,黄振金住404单元。2009年5月5日,黄振金请单位物业部的人员更换厨房洗水池下方的阀门时曾发生漏水。李则用因此提出其房屋因黄振金常年漏水而形成楼面霉斑、开裂,系黄振金2009年5月5日更换洗水池阀门时发生漏水原因造成,对此,李则用没有提供证据。李则用不能证明其房屋楼面霉斑、开裂,系黄振金更换厨房洗水池下方的阀门时造成,现在是否还存在漏水,尚无证据证明。至于,李则用还提出,黄振金在装修时将自来水管移位,在地面上铺设地沟,致使污水向地面下方及周边渗漏,造成李则用楼面渗水、滴水。经查,黄振金装修时移动自来水管,在地面铺设地沟,埋设有水管排水,并非直接从地沟排水。一审期间经现场勘查,李则用的厨房楼面无渗水、滴水事实,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可见的渗漏痕迹、霉斑,非近期渗漏形成,系陈旧性渗漏痕迹、霉斑。李则用不能证明诉讼期间黄振金的404单元存在渗漏,也无证据证明黄振金在2009年5月5日更换洗水池阀门时发生漏水现仍在漏水。上述陈旧性渗漏痕迹、霉斑因未经相关机构鉴定,无鉴定结论无法证实何时形成。李则用对其主张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果。对此,一审没有支持李则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认定。综上,李则用上诉无理。二审法院作出(2013)榕民终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则用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则用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榕民再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一审法院再审中,吴继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振金立即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2、判令黄振金赔偿李则用损失15000元((包括:屋顶渗水漏水造成墙体水泥脱落房屋损坏所产生的预估损失);3、由黄振金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李则用、黄振金同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和44座404单元分别是李则用、黄振金购买的单位房改房,1996年装修入住。2009年5月5日,304单元曾因黄振金的404单元更换自来水阀门发生过大漏水。2009年8月起李则用向物业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投诉厨房天花板仍存在渗水、滴水问题,在小区物业及所在社区多次进行调解,被告认为漏水不是其原因造成,协调未果。李则用的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可见原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有开裂现象。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李则用位于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处有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开裂现象系事实,李则用提出鉴定申请,黄振金拒绝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因讼争部分在李则用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系与黄振金的厨房相连接,黄振金拒绝鉴定导致无法查清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有开裂现象是在2009年黄振金家里泡水造成还是其他原因造成,因此,李则用要求黄振金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再审申请人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的主张,由于无法认定现在仍在滴水、渗水,不予支持;仅支持李则用要求黄振金赔偿损失15000元(包括:屋顶渗水漏水造成墙体水泥脱落房屋��坏所产生的预估损失)的主张,待李则用实际修缮后还存在渗水情况,可另行再诉。一审法院再审作出(2016)闽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一、黄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则用赔偿损失15000元。二、驳回李则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75元,由黄振金负担。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李则用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遗漏了其他事实,即原一审法院通过现场勘查认定404单元厨房公共排水管、自来水管与楼面和地面中间部分用弯管包入墙体内,用瓷砖贴面方式,目前李则用的房屋还存在渗水滴水的事实,在黄振金排下水的过程墙体就会湿的。黄振金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持有异议,对李则用所述的其他事实都不是事实,黄振金认为不存在渗水、漏水事实,其根本没有反对鉴定,第一次��对鉴定是因为更改鉴定管子是否存在移位,原一、二审判决也可以说明没有违规装修,其是在合理部分加了弯管。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再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本院审理中,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到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李则用住宅内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发现304单元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3根管道旁边均可见污渍,天花面板是干燥的,并无发现潮湿情况。304单元住宅内的自来水管已更改过,目前使用新的自来水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8&Gid=12152954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438110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召集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一审法院再审认定李则用位于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厨房灶台上方天花板及公共排水管接口处有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开裂现象系事实,但是并无发现天花面板出现滴水、漏水现象。在一审法院再审中,李则用申请对其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15号44座304单元房屋厨房天花板渗漏痕迹及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向黄振金行使释明权要求予以配合,黄振金要求仅对现在是否存在渗水、滴水现象进行鉴定,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天花板渗漏痕迹进行鉴定。鉴于黄振金拒绝鉴定导致无法查明渗漏痕迹及霉斑、天花面板开裂现象是否系2009年5月黄振金家中更换自来水阀门发生过大漏水造成的还是其他方面原因形成的,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令黄振金向李则用赔偿损失(包括屋顶渗水漏水造成墙体水泥脱落房屋损坏所产生的预估损失),并无不当。由于黄振金不愿意配合参与修缮,考虑到赔偿金额应以不超过实际修缮所花费的损失为限,一审法院再审全部支持李则用要求黄振金赔偿损失15000元的赔偿金额存在明显过高,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酌定由黄振金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目前李则用家中厨房楼面并无出现渗水、滴水、漏水现象,一审法院再审认定对李则用要求黄振金立即排除对李则用相邻的地面(即李则用楼面)产生渗水、滴水、漏水的妨害,并保证不再渗漏到李则用处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至于李则用实际修缮后若后续仍存在渗水、滴水、漏水情况,李则用可再遵循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关于黄振金主张李则用历时七年对黄振金德恶诉、诬告、讹诈,对黄振金造成身心严重伤害,要求赔偿黄振金30000元,因黄振金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本院对此不予审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第第一项;二、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第第二项;三、黄振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则用赔偿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则��负担183元,由黄振金负担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则用负担183元,由黄振金负担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 平审判员 连 萍审判员 林 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83386&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26463752&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222291224”l”m_font_0#m_font_0?)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