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剑香、郑绵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香,郑绵务,周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香,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郑绵务,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周桂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黄剑香与:郑绵务、周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09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培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