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邱拥军与张文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拥军,张文礼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02民初172号原告:邱拥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鹏,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礼,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邱拥军与被告张文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6元,由邱拥军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丹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