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熊志刚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志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志刚,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余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志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赣1127刑初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熊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志刚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志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熊志刚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志刚撤回上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7刑初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欢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项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