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召英与王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英,王清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鲁0211民初7176号原告:王召英,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清福,男,50余岁原告王召英与被告王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召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