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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朋与李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李春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69号原告:李朋,现住望奎县。被告:李春阳,住望奎县。原告李朋与被告李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李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李春阳的起诉。本院经查认为,原告李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朋负担。审判员  陈颖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宇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