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朋与李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李春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69号原告:李朋,现住望奎县。被告:李春阳,住望奎县。原告李朋与被告李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李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李春阳的起诉。本院经查认为,原告李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朋负担。审判员 陈颖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宇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