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70号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瓦窑村苏家院子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0207G。法定代表人:袁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58996。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渝0117执保563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渝0117执保56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川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120万元。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已经与被申请人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顺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全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