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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316晏顺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顺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1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顺利,男,1992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人晏顺利曾因偷开他人机动车,于2014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晏顺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顺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晏顺利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污水处理厂内,以借打手机的方式,趁被害人仝某不备,窃得被害人仝某价值人民币2456的OPPO牌R9Plus手机1部。2、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晏顺利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科立玛公司车间内,以借打手机方式,趁被害人贺某不备,窃得被害人贺某价值人民币2205元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后利用借得的钥匙骑走被害人贺某的电动车,将手机拿至马某处刷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马某处扣押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从被告人晏顺利处扣押电动自行车1辆,均已发还被害人贺某。被告人晏顺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晏顺利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晏顺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苹果牌iphone6s手机(系照片),被害人仝某、贺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晏顺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违法行为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晏顺利退赔被害人仝某人民币2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