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明伦、淄博市临淄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伦,淄博市临淄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伦,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中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镜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明伦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2047.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