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洪德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2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龙洪德,男,苗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2017)湘8603刑初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2017年3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龙洪德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洪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