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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66殷开权与龚锁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开权,龚锁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殷开权,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龚锁交,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殷开权诉被告龚锁交民间借贷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44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龚锁交应偿还原告殷开权13万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龚锁交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报送公安机,但未能发现该车辆的具体下落,其余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前,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故该案应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