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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某、林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婚生女林嘉新和婚生子林嘉和由林某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合法也不合理。林嘉新年仅9岁,林嘉和年仅7岁,二审对林嘉新和林嘉和所作的笔录不能完全体现其真实意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父母双方抚养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吕某系母亲,经济条件较好,工作收入稳定,对婚生子女的成长可以提供更有利的物质保证和心理辅导。二审将婚生子女均判由林某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二)二审对于抚养费支付数额的判决有悖事实和法律规定。吕某月收入仅有2000元,抚养费不应超过月收入的50%,且根据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98元的标准计算,每月抚养费不应超过1000元,二审判决1600元超过法定标准和吕某的承受能力。(三)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审判时间长达一年。(四)一、二审驳回吕某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即使购房首付系林国贵支付,但房屋装修和按揭贷款偿还部分也应视为共有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综上,吕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在与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用信用卡透支的款项偿还购房按揭贷款及其父亲为其偿还了该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主张。一、二审对吕某关于其与林某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综上,吕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离婚及婚生子女抚养事项的判决除外)。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