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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新领与被执行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领,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领,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被执行人高翔,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解放路。申请执行人高新领与被执行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6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