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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庄清乐与杨华棋、何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乐,杨华棋,何丽雅,杨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609号原告:庄清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杨华棋,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何丽雅,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杨丽金,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庄清乐与被告杨华棋、何丽雅、杨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庄清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清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为498元,由原告庄清乐负担。审 判 长  李珊珊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祥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