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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284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刘晶,女,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刘晶已经结清借款本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