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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周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英,周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英,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周桂香,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桂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